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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免谈”的背后

1999-06-26 来源:生活时报 于 澄 我有话说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中介活动早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翻开各种生活类报纸的分类广告版,个人登载最多的也属求职、求租房屋和征婚。然而,不少此类广告都在文尾注明“中介免谈”。由此可见人们对这些中介机构的不信任,这也难怪,上当的不乏其人。

法制日报就此深入探析:先拿求职来说,笔者近日刚刚陪朋友去过一大型人才交流大会,场内除了招聘单位外,还有不少的职业介绍机构代单位招聘,有的还在热情地散发免费登记表,拉你入网,可朋友却一概不予理会,她说早已被中介骗怕了。她曾在一家职介所交过100元介绍费,承诺一周内若找不到工作全部退费。一周后工作没找到,职介所给她开了退费单,告诉她两天后来领钱。两天后她来了又被告再等两天。就这样一拖再拖至今还没拿到钱。一位40岁左右的中年男子在职业介绍中心找到了一份司机的工作,被骗走了1000元风险抵押金后那个公司就不见了。去找职介中心,他们却说只管介绍工作,谁让你自己不小心呢。至于租房者,人们更是千方百计想躲开中介,求租房屋广告中“中介免谈”是最多的。婚姻介绍所本是“甜蜜的事业”,然而某些婚介所收费却“随行就市”没个谱儿,预约好的对象一见面却与介绍的相去甚远,原来是只要交钱即可登记入会,至于各种身份证明可有可无,把自己吹上天也无人管,致使应征者屡屡上当,“甜蜜”没尝到,留下的只有苦涩。

造成上述中介服务行业无序状态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重要的一条是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如审批婚介机构目前只能参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申请者只要具备注册资金3万元,有营业地点、规章制度等条件即可开业。而职业介绍服务行业可依据的现行法律法规只有劳动法和《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对于房地产中介机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仅仅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的处罚规定,另外建设部于1996年发布了《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但它只是一个部门规章,缺乏法律效力。

中介服务给人们生活工作带来了很多方便之处,繁荣活跃了市场。中介服务收取正当合理的劳动报酬也是应该的,但中介本身本是要求素质很高的特殊行业,并非什么人都能干得了的,其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才能提供良好服务。因此规范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是很重要的,对中介活动的收费和服务标准的规范也是十分必要的。

令人欣慰的是,新颁布的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专门对居间合同的定义、居间人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这一章的规定填补了以往3部合同法中对中介活动未作规定的空白。相信随着新合同法的实施,与中介活动相关的实施细则以及法规会进一步完善起来。希望有一天不再看到“中介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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